简要描述:
发布时间:2024/12/31
某日,兰某因与被害人甘某等人因存在山林使用权属纠纷,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遂兰某商议以在根部周边埋盐巴等方式破坏甘某种植在纠纷山上的锥果树。次日,兰某又叫陈某帮助,携带锄头、盐巴、柴刀等前往纠纷山林,将盐巴埋于锥粟苗根部,又将小锥粟砍毁。还使用柴刀环砍种植在纠纷山林中的锥树树皮。
经司法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万多元。
案发后,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骋请了福建益慎律师事务陈久棉律师、游美玲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当事人的努力,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细致工作,精心化解矛盾,为了人民群众间的纠纷能够化解,做出了巨大的工作,终将多方长期困扰的矛盾化解。
本案经过律师努力,多方工作。司法机关的细致和耐心的侦办,最终检察院作出了认定,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决定不起诉。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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