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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 193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 : 2024/8/17 来 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 :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 “避风港规则”适用 实 质性相似 分层分类处理

【要旨】

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 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 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 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应根 据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永平,男,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王正航等其他 14 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自 2018 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 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聘用万萌军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 卓、苹果、TV 等客户端;梁永平又聘用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 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 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鉴定及审 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 32824 部, 会员数量共计 683 万余个。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永平安排谢文翔负责网站和客 户端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军凯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 动硬盘。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 1200 余 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 270 余万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 880 余万元,销 售硬盘获利人民币 100 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及引导取证。2020 年 9 月 8 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 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鉴于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对主犯 梁永平立案侦查,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由虹口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分局) 立案侦查。2021 年 1 月 29 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 察院)对王正航等 12 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 2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检察 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永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在执行逮捕后重点开展了以下侦查取证工作: 一是研判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分工内容,对团伙重要成 员抓捕到案;对于参与程度较低的翻译、校对等非核心人员,以证人身份取证。 二是对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取证。鉴于犯罪嫌疑人主要以 完整复制作品方式作案,采用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 综合认定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版权鉴定委员会在所有影片中随机抽取 50 部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同时,综合 考虑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内容类别、网站板块分布,对涉案作品进行分层抽样, 抽取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多个种类影片 800 部,由相关权利人通过逐一阅 看并截图比对的方式进行鉴别。鉴定和鉴别结果均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将结果依 法告知梁永平等在案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嫌疑人均认可上述取证方式和结果。三 是查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作品数量及涉案网站会员数量。公安机关对“人 人影视字幕组”服务器上查获的合计 52683 部影片,去除重复的影片、公益影 片及超过 50 年著作权有效期限的影片,统计得出侵权影片数量为 32824 部。 另对网站收取的会员费、广告费和售卖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硬盘收入以及会 员数量进行审计,得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 1200 万余元,会员数量 683 万余个。

审查起诉。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2021 年 7 月 5 日,上海市 公安局将梁永平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 14 名犯罪嫌疑人移 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审查确认非法经营数额、会员数量, 认定该案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是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在犯罪事实基本审定后,虹口区检察 院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认罪 认罚具结情况,对王正航等 14 名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 保候审。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梁永平向上海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王正航等 14 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梁永平的辩护人提出:1.涉 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因此适用 “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2.网站接受用户“捐赠”的方式不应认定 为非法经营数额。公诉人答辩:第一,涉案网站侵权作品除部分系用户上传外, 另有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谢明洪等人上传,梁永平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 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 权作品传播,其“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第二,被告人梁永平在涉案网站上 公布有支付宝“捐赠”二维码,会员“捐赠”以后,能获得包括在线观看、免除 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这是影视类网站平台常见的盈利模 式,其本质是以“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有偿提供视听服务。

处理结果。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 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海 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 14 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 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一 审判决后,15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 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等因素,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避风港规则”通常 是指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 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 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该规则主张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进而提出不 构成犯罪的辩解。对此,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重点从 以下两个方面审查判断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一是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 提供者组织上传侵权作品的,属于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适用 “避风港规则”。二是在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情形下,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 否明知侵权。如有证据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放任网络用户 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二)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 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基于视听作品创作特性, 侵权人大量改编难度较大,且为迎合用户需求,一般采取完整复制作品的手段。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作品数量众多的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件,可由鉴定机构抽取 一定比例的作品开展实质性相似鉴定。同时,组织权利人鉴别。具体操作中,可 按照一定标准,如影视作品特点、种类、来源、作案手法等,将涉案作品整体划 分为多个互不重复的类别,再分别在每一类别中随机抽样。在此基础上,将抽样 方法、鉴定和鉴别方法以及认定意见告知在案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经审查, 鉴别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近年来,通过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组 织化、链条化特征,分工精细、人员结构复杂。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众多的网 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应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 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对于 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主犯,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 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临时招募人员,共犯 意思联络较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综合考量处理效果,可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 一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年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 年施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 年施行)第二条、第十条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年实 施)第三条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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