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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 198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 : 2024/8/17 来 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 :

【关键词】

假释刑期条件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折抵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把握假释罪犯的服刑期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罪犯判决 执行前先行羁押期限。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 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基本案情】

罪犯邹某某,男,1977 年 7 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

邹某某在担任江苏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期间,通过销售、购买沥青等业务,非法索取或者收受客户好处费 318.95465 万元;利用担任该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购买空白的收款收据, 私刻该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等方式,非法占有供货公司支付给该投资公司的银行 承兑汇票贴息现金人民币 21.7908 万元。2017 年 3 月 29 日,邹某某被江苏 省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 4 月 19 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 民币 30 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18.95465 万元,刑期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 6 月 2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邹某某被交付江苏省浦口监狱执行 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2 年 5 月,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钟 山地区检察院)在审查浦口监狱报送的罪犯减刑假释案卷材料时,发现监狱拟对 罪犯邹某某不予提请假释存在问题。浦口监狱认为,根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相关 规定,对原判刑期不长,在监狱服刑时间较短的罪犯适用假释时,严格控制假释 考验期,在监狱实际服刑时间一般应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罪犯邹某某属于 该规定情形,不符合提请假释条件。钟山地区检察院认为,浦口监狱以该规定为 依据对邹某某不予提请假释存在问题,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邹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钟山地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 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 结案登记表等原始档案材料。证实罪犯邹某某在交付浦口监狱执行前,因案情疑 难复杂已在无锡市某看守所先行羁押三年五个月,加上在浦口监狱执行的一年八 个月,共计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二是核实 罪犯邹某某认罪悔罪表现。通过对该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累计台账、罪犯评 审鉴定表、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等材料的审查,认定该犯在浦口监狱服刑期间 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 有悔改表现。根据无锡市某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等材料,认定 该犯在所期间能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较好。三是审查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该犯再犯罪危险性等级为低度,具备家庭监管条件, 可适用社区矫正。

监督意见。钟山地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不仅 包括交付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包括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江苏省监 狱管理局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应当作为办案依据。2022 年 5 月 31 日,钟山地区检察院综合考虑邹某某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 释后监管条件等因素,向浦口监狱提出对其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浦口监狱 采纳钟山地区检察院的意见,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 对罪犯邹某某予以假释。

监督结果。2022 年 8 月 5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邹某某予以 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止。裁定生效后,钟山地区检察院积 极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沟通,建议撤销关于假释执行刑期的相关规定,此后该规 定被废止。

【指导意义】

(一)刑法规定适用假释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应当包 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期限。根据刑法规定,“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依法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为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中刑期折抵的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包含罪犯先行羁 押期限。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条件的基础上,检察 机关还要结合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后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在羁押期间 的表现情况、调查评估意见等综合考虑罪犯“再犯罪的危险”,依法提出对罪犯 适用假释的检察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对假释案件监督中应当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法律适用 的统一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司法解释 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依法实现个案办理公平公正。同时,也要通过个案办理 加强类案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出于认识不同可能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偏差的相 关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等,推动相关机关及时调整修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 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条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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