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大数据监督模型 线索发现 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 优先适用假释 “派驻+巡回”检察机制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既符 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 请假释。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 性。对罪犯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应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 审查水平。注重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 “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向某,男,1991 年 12 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
2014 年 10 月 28 日,向某等三人驾车途中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纠纷,在 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向某持随手捡起的砖块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张某某经 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15 年 8 月 25 日,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清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 2025 年 5 月 2 日止。该犯不服, 提出上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 年 1 月 8 日,向某被交付山 东省聊城监狱执行刑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分别裁定对向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2 年 4 月底,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聊城监狱开展机动巡回检 察,重点检察假释案件办理情况。派驻聊城监狱检察室将派驻检察日常履职掌握 的涉减刑、假释相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巡回检察组。巡回检察组将信息输入大数据 监督模型,发现向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属于可以依法优先适 用假释的情形,鉴于监狱已将向某列入了拟提请减刑对象,遂决定启动对向某进 行再犯罪危险评估。
调查核实。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按照假释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对原罪基本情况(包括前科 劣迹、主从犯、既未遂等)、服刑期间表现情况(包括劳动任务完成情况、违规 违纪次数、年均计分考核情况等)、罪犯主体情况(包括职业经历、健康程度、 技能特长、监管干警和同监室人员评价等)、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包括婚姻 状况、家庭关系、固定住所、出狱后就业途径等)四个方面多项具体指标进行定 性定量分析。依据证据对各项指标进行正负面定性评定,以 1 和-1 作为正面负 面限值,根据程度轻重或有无计算各指标权重进行定量评定。通过定性定量分析, 评定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该评估法,围绕证据的调取及审查运用开展了以下工 作:一是调取原案卷宗材料综合评定罪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 向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前积极 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二是审查监狱日常计分考核、劳动改造、教育 改造、历次减刑、派驻检察工作记录等客观材料,调取其所在监室、劳动场所监 控资料,并与监管民警、罪犯、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综合评定其改造表现。 三是询问罪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相关人员、监管民警、同监室罪犯等,确定其 生理、心理、认知正常,人格健全,无成瘾情况。四是征求社区矫正机构、基层 组织、家庭成员、有关村民意见,确定假释后生活保障及监管条件。经了解,向 某姐夫田某愿意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稳定收入,当地接纳程度、监管条件较 好。五是召开有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专家等参与的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均认为向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其没有“再 犯罪的危险”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院对罪犯向某适用假释的建议。
监督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综合评定向某各项指标, 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适用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可依法优先适用 假释,遂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向聊城监狱提出对向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聊城监狱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同年 7 月 25 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 向某予以假释。
监督结果。2022 年 9 月 15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向某裁定 假释,假释考验期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止。向某假释后,由聊城监狱干警送至 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司法所报到。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定期与聊城监狱、湖北当地 司法所及所在地村委会联系沟通,了解到向某按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与周 边村民相处融洽,现已融入正常生活。
此案办理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与聊城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就假释适用的实 体条件及“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达成共识,进一步完善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 模型,形成常态化筛选机制。监狱依据模型设定的指标进一步完善罪犯具体监管 信息,快速筛查出可能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再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是 否提请假释的决定。检察机关通过该模型开展同步监督。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8 月,筛选出 16 件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已由法院裁定假释 7 件。
【指导意义】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 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优先提请假释。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 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司法解释规定,对同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法定假 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可以将罪犯执行的 刑期、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作为基本要素,运用大数据监督模 型,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发现可能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线索。应当 注重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同价值功能,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罪犯既符合减刑 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未优先提请的,应当建议其优先提请假释,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指标量化评估,科学客 观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综合考 量假释适用实体条件中的各项要素。在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可 以将认定标准细化为“原罪基本情况、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罪犯主体情况、假释 后生活及监管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参考量化分值得出 结论,增强假释制度适用的客观性、科学性。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 依法审查原审卷宗、自书材料、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主客观证据材料,提升假释 案件实质化审查水平。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依法推进假 释制度适用。对假释案件数量少、监狱适用主动性不高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 通过开展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监督监狱予以纠正。通过派驻检察日常监督掌握的 涉减刑、假释相关监管信息,以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相互协同、相互促进,提 升假释案件检察监督质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 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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