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近日,蕉城法院先后宣判四起涉毒品犯罪刑事案件,对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2024 年 2 月 15 日 24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某市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 600 元的价格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 1 个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024 年 4 月 17 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附近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
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系毒品再犯,同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者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名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其烟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吸入会引发头昏、站立不稳、口齿不清、手发抖等情形。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易怒的情绪及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死亡。广大群众应及时警惕新型毒品,莫被“上头电子烟”迷惑。
案例二:陈某芳妨害药品管理、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芳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以下简称烟弹)后,贩卖给欧某7次计14个烟弹得款7750 元,贩卖给陈某13次计15个烟弹得款7670元,贩卖给张某1次1个烟弹得款600 元,贩卖给范某1次1个烟弹得款500元。
202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芳多次从黄某手中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贩卖给张某1次计1个烟弹得款550元,贩卖给欧某3次计5个烟弹得款3150元,贩卖给连某2次计3个烟弹得款1800元,贩卖给刘某2次计3个烟弹得款3000元。被告人陈某芳从上述钱款中累计提现4750元。
同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芳在宁德市拘留所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效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犯罪分子在获取巨额利润后,为了将非法收入合法化,往往通过各种洗钱手段转移、清洗犯罪所得及收益。
广大群众应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索取,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或平台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涉毒洗钱犯罪。坚持谨慎交友,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坚决拒绝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涉毒非法资金。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掉入到洗钱犯罪陷阱,要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
被告人黄某分别于2024 年2 月10 日晚、2 月 13 日凌晨在宁德市蕉城区某某小区旁马路边,以每个550 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翁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含依托咪酯的烟弹各 1个,后以每个 600 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某,从中获利计 100 元。2024 年 3月 21 日,被告人黄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家中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
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明知是含有依托咪酯的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判决理由采纳。被告人黄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贩卖毒品 2 次,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贩卖毒品是毒品从源头流入吸毒消费市场的必要环节,毒品从境外流入后,经过层层贩卖,最终流入吸毒人员手中。零星贩卖毒品虽然每次交易数量不大,交易对象又是吸毒人员,其危害性经常被人忽略。但作为毒品犯罪的消费端,零星贩毒行为比为获取少量报酬偶发的单纯运输毒品行为危害更大,应从严打击。
案例四: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3 年10 月23 日14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登记入住宁德市蕉城区某某酒店房间。当日 19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先后邀请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到该房间内一同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而后李某静邀请陈某辛、陈某华、刘某轩、黄某欣(案发时四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到该房间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次日凌晨0 时许,因烟弹已吸食完毕,被告人黄某某让黄某欣、陈某辛外出购买5 个依托咪酯烟弹回来继续吸食。凌晨2 时许,杨某某邀请其朋友“学心”(身份不明)到该房间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凌晨2 时许至3 时许,除被告人黄某某外的八名吸毒人员陆续离开酒店。
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八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八人吸毒,其中有五名未成年人,予以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为吸毒人员吸毒、买卖毒品提供了便利,纵容了吸毒行为,导致毒品的泛滥蔓延;容留人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帮助吸毒人员逃避查处,给禁毒工作制造障碍,所以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同样属于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范畴。
编辑:陈亚男
一审:陈舒宁
二审:林渝铭
三审:叶亲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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