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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 : 2024/6/23 来 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 :

【关键词】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抗诉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加强对借 款、还款凭证等合同类文件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情况的审查,确保相关证据达到高 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对于鉴定 意见应否采信,检察机关应当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 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作出判断。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05年期间,李某云因经营耐火材料厂,分四次向魏某义借款 140万元并出具借条。2006年7月31日,魏某义因病去世。魏某义的法定继 承人(即李某荣等七人)凭借条多次向李某云催要借款,李某云以已经偿还为由 拒绝还款。

2007年6月5日,李某荣等七人将李某云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请 求判令:李某云偿还借款140万元及起诉后的利息。李某云应诉后,向一审法 院提交内容为“李某云借款已全部还清,以前双方所写借款条和还款条自行撕毁, 以此为据。2006.5.8立字据人:魏某义”的字据(以下简称还款字据),据此 主张已将借款还清。李某云于2007年7月9日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 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7年7月17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 为还款字据中“魏某义”的签名系本人所写,指纹系本人捺印。经李某荣等七人 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委托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 鉴定。2007年9月4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魏 某义”三字不是本人书写形成,不能确定指印是否打印形成。法庭质证中,李某 云对内容为“李某云原借款下欠20万元未还,因合作硅砖款未收回,收回后归 还,其他借款已全部归还,原借款条作废。2006.5.4.魏某义”的鉴定样本提出 异议。经法庭核实,双方均否认提交过该鉴定样本,法院亦未向西南某司法鉴定 中心送检。李某云以此为由主张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 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2008年5月21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 见,认为还款字据上“魏某义”签名与样本上“魏某义”签名为同一人所写。

一审法院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李某荣等七人提出的全 部诉讼请求。

李某荣等七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李 某荣等七人申请对还款字据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对还款 字据进行鉴定。2009年10月1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 据上“魏某义”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魏某义”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指印是魏 某义用印油按捺形成。二审法院采信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荣等七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再审认 定,李某云提供还款字据证明其偿还魏某义140万元借款,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第一,李某云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不违反法律规 定,但该鉴定采用的样本未经质证,李某荣等七人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正确。第二,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采用的一份比对样本未经质证且来源不明,鉴 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第三,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委托时, 明确表示依其资质仅能接受文书鉴定,而指纹鉴定属痕迹鉴定,超出其资质范围。 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在其鉴定资质 范围内进行鉴定,程序合法。第四,二审法院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重新作出 的鉴定,虽与辽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结论相同, 印证了李某云的主张。综上,再审法院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和北京某物证鉴定 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李某荣等七人不服再审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 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 通过调阅卷宗并询问当事人,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承兑汇票贴息 兑付情况。在本案历次诉讼中,李某云主张已偿还的100万元是以承兑汇票贴 息的方式兑付,而办理承兑汇票贴息兑付手续时李某云必然会在银行划转留痕。

从本案的客观情况看,款项交付情况对正确认定还款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还款 字据这一核心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并未要求李某云提供相关证据对 款项交付情况予以证明,亦未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明显不当。二是审查还款字 据的形式和内容。经审查,还款字据系孤证,且存在明显裁剪痕迹、正文与签字 不是同一人所写等重大瑕疵。李某云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 行鉴定时,该鉴定机构对字据原件中“魏某义”的签名和指印采用溶解、剪切的 破坏性检验方法。在李某荣等七人对该瑕疵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原 审法院亦未要求李某云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还款事实的必要证据予以补强。三是审 查鉴定意见。再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存在李某云与鉴定机构负责人多次不当电 话联系、原审法院送检时未说明该检材已经多次鉴定等瑕疵,且未采信西南某司 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理据不充分。虽然再审法院以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采用 未经质证且来源不明的样本为由,认定鉴定程序违法并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但 是从鉴定人王某荣出具的《出庭质证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即使不采用该份比 对样本,依据其他鉴定样本也能够得出检材字迹“魏某义”非本人所写的结论。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还款字据的形式和内容 以及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再审判决认定李某云已经偿还 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 2019年3月25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再审判决;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荣等七人支付140万元及自 2007年6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 以证明交付借款或还款的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存在形式、内容上的瑕疵,难以形 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对借 款合同、借据、收条、阶段性汇总协议等合同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二 是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 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要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相关 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还款字据系孤 证且自身存在重大瑕疵,债务人据此主张所借款项已经清偿,法院未要求债务人 就还款字据项下的款项交付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在必要时依 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属于举证责任分配失当。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上述 问题的监督,及时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应当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司法鉴定是 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司法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 当事人诉权及客观公正办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鉴定意 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检材是否 经各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答复以及答复是否合理;对 合理异议鉴定机构是否作出补充鉴定意见;鉴定人是否对鉴定使用的标准和方法 作出说明;鉴定人是否出庭答疑;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 方式是否相符等。特别是在经过多次鉴定且鉴定意见存在冲突的情形下,检察机 关应当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 行使诉权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防止 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本案适用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 九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施行)第四十七条、 第九十一条(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九十条)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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