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侮辱裸照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程序
【要旨】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 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农民。
被害人张某,女,殁年34岁。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 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 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 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 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 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 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张某倍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 毒身亡。
【检察履职情况】
(一)审查逮捕
2020年7月6日,张某的丈夫以张某被岳某强奸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7 月7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3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 强奸罪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因张某死亡,且无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岳某实 施了强奸行为,但岳某为报复张某,将张某的裸体视频及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 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等网络平台,公然贬损张某人格、破坏其名誉,致张某 自杀,情节严重,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侮辱他人,在当地造成恶 劣影响,范围较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7月20日,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肃宁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向腾讯、快手公司补充调取 岳某的账号信息及发布内容,确定发布内容的浏览量,以及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 响。审查后,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结 合认罪认罚情况,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1月25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岳某表示认罪认罚。岳某的辩护人提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 是岳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散布隐私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二是岳某出 于专门散布张某隐私视频和照片的目的而开设快手账号,两个账号粉丝共4人, 不会有粉丝以外的人浏览,不符合侮辱罪“公然性”要求。公诉人答辩指出,岳 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一是张某因岳某的侮辱行为而自杀,该侮辱行为与死亡 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二是侮辱行为具有“公然性” 。岳某将 被害人的裸照、视频发送到网络上,使不特定多数人均可以看到,符合侮辱罪“公 然性”的规定。而且,快手APP并非只有成为粉丝才能浏览,粉丝人数少不代 表浏览人数少,在案证据证实视频和照片的浏览量分别为222次、429次,且 证人岳某坤等证实曾接收到快手同城推送的带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
(四)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3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 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宣告后,岳某未 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侮辱他人行为恶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 故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如散布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情 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罪“情节严重” ,包括行为恶劣、后果严重 等情形,如当众撕光妇女衣服的,当众向被害人泼洒粪便、污物的,造成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的,二年内曾因侮辱受过行政处罚又侮辱他 人的,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隐私导致被广泛传播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 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行 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 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 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三)准确认定利用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隐私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在 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获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等,无论其获取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得到被害人授权,只要恶意对外散布,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要结合行 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 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 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 定为强制侮辱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593-2871199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天湖西路7号禾兴楼5梯二层 E-mail:925353611@qq.com 闽ICP备2024038830号 闽公网安备35090202000376号 Copyright © 2024 - 2024 律师网,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 扫码加微信咨询
|
![]() 扫码加微信咨询
|
![]() 扫码加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