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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法检案例
拍案说法 | 生而不养?古田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日期 :
2024/5/6
来 源 :
宁德中院
浏览量 :
古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作为小明、小华的父亲,对小明、小华具有抚养义务,但林某某却将小明、小华贩卖给他人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小明、小华的母亲吴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监护人职责。小明、小华的祖父母已过世,其哥哥姐姐均未成年,该二人现由林某某抚养,也不具备监护小明、小华的能力。
据此,古田法院综合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吴某某、林某某作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古田县民政局作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作为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发挥司法防线作用,还需要全社会协同配合,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孩子的平安、 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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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一对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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